下面的截圖來自:綠手指上的灰指甲-內湖慈濟開發案
下面這張圖也是網路流傳的圖,這張圖說明了對水流的假設,兩相對照起來,說的應該是北基地。
而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公布了慈濟內湖中心的歷次專案小組紀錄。
*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歷次專案小組記錄 發布日期:2010/11/11
http://www.tupc.taipei.gov.tw/ct.asp?xitem=1399009&CtNode=6308&mp=120021
這裡整理了兩部分,基地部分跟水利設計部分。
一、基地部分
日期 / 會議別 | 出處 | 內容 | 歷次專案小組記錄頁次 |
2005/08/25 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 |
會勘結論 |
一、本案北基地為周邊陵線集水排向西側大湖之出口,區位敏感,其規劃留設之滯洪池,於未來開發後須確保不會被挪作他用。 |
p.6 |
2006/10/11 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會議結論 |
六、同意林委員聖忠(鍾弘遠代)發言列入紀錄:「1、不宜變更坡地他用。2、量體限制將如何?3、本案宜列入保護區通盤檢討,不宜個案討論,或者宜針對整個集水環境之檢討」。 |
p.13 |
2007/07/13
第二次討論會議 |
會議結論 |
4、本案變更先決條件為北側農地積水問題必須完全排除,包含排水量與排水通路高程等問題。 |
p.43 |
發展局 |
二、環境地質 |
p.46 |
所以,基地部分主要是
1.原則朝南基地無排水問題可容納較高密度,北基地則考量保育、景觀、滯洪池之設置採低密度開發方式檢討配置。[P.43,會議結論,2007/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 ]
2.北基地規劃留設之滯洪池,於未來開發後須確保不會被挪作他用。[P.6,會勘結論,2005/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
3.變更條件為北側農地積水問題需完全排除。[P.43,會議結論,2007/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
4.不宜變更坡地他用。[P.13,會議結論,2006/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5.基地沿周邊坡地退縮5公尺以上使得建築。[P.46,發展局發言,2007/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 ]
二、水利設計部分
日期 / 會議別 | 出處 | 內容 | 歷次專案小組記錄頁次 |
2005/06/17 專案小組會勘 |
會勘結論 |
一、本案計畫範圍周邊於山坡地之坡腳部分之天然排水溝是否考量予以納入計畫範圍?請配合全區排水計畫進行檢討說明。 |
p.1 |
2005/07/08 專案小組會勘 |
會議結論 |
一、本案區域排水問題請規劃單位續就居民所補送陳情書內容及提高設計標準再做考量與回應,並向當地居民進行 |
p.3 |
2005/07/29 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會議結論 |
二、為利本案之審查,請都委會再加邀二位具水土保持或地質專長之專家學者參與本專案小組協助審查,相關水土保持規劃書請申請單位提供參考。 |
p.4 |
2005/08/25 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 |
會勘結論 |
二、本案之排水計畫建議應配合提供歷年來如溫妮、納莉二次颱風所造成淹水資料供參。 |
p.6 |
2005/10/31 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會議結論 |
一、本申請案相關資料如交通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等,請規劃單位依據最新資料全面更新以符實際需求。 |
p.7 |
2005/12/28 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會議結論: |
二、有關本案開發之適宜性及開發強度等問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邀請環保、水保、地質等方面之專家學者續行研議新的結論後再提專案小組審查,俾便提請大會決定是否同意將保護區變更為社福特定專用區。 |
p.8 |
2006/08/15 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會議結論 |
二、 本開發案中民眾所關心之水土保持等議題,慈濟基金會應給予承諾和保證。 |
p.9 |
2006/12/04 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顏委員愛靜 |
2、有關上游地區民眾農田積水問題,慈濟雖提及有改善方案,但仍有民眾陳情因其填土 8.8 米以上,致使農田淹水,慈濟應予釐清。 |
p.16 |
2007/06/14
第一次討論會議 |
建設局 |
本案本局依水保法在歷次會議中不僅要求其解決本身基地防洪排水及水土保持的問題,也要求其儘可能吸納界外集水區之範圍,也不斷要求其所設置之滯洪沉砂池量體能盡量擴大。即本案站在水土保持之立場已經完全符合要求。 |
p.23 |
練委員福星 |
2、從全區地形等高線分析,本案若准予開發,建議先決條件為基地高程應先配合周邊地形調降。 |
p.26 | |
水利處: |
1、本基地之集水範圍與大溝溪、米粉坑溪之集水區不同。 2、北基地周邊住戶淹水主因係目前僅靠原有明溝排水,若未來慈濟開發後改配置 2×1.8 公尺箱涵,且增設排洪設施後,情況應會獲致改善。 |
p.28-29 | |
建設局: |
1、本案依水保報告書第 6-10 頁及表6-4-2 顯示,其滯洪沉砂量依法僅須考慮區內約4.896 公頃的開發量,惟經歷次審查已要求其增加考慮區外 86.8公頃的開發量,即所承諾總設計容量為13,625立方公尺,雖與原溜池時約 40,000立方公尺的滯洪量相比仍有一段差距,惟站在水保法立場上似乎已經不能再做要求。 2、水土保持與區域防洪應分開來看,就水土保持而言即本案核准後不會再增加其下游之負擔,但就區域防洪而言,本區域防洪一旦其降雨頻率超過 5 年洪水,就有可能會淹水,亦即其淹水與否還要看與大湖的連動結果而定。 |
p.30 | |
水利處: |
1、經過調洪池調節後,依所設計排洪量與目前箱涵容量即為 5年暴雨容量,應可順利排放入大湖。 |
p.31-32 | |
建設局: |
1、目前所要求滯洪池為50年頻率的入流量,放流量為 Q25 且不能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 |
p.32-33 | |
2007/07/13
第二次討論會議 |
水利處 |
1、本案基地內因存在既有明溝以宣洩其上游逕流,故於第 3 次座談會中即要求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考量其上游之區外集水區,以避免該基地開發行為影響上游排洪安全。該規劃書中集水區係以該基地週邊地形及稜線予以劃分,經檢視結果係符合要求。 |
p.49-53 |
建設局 |
查開發單位擬具之水土保持規劃書(配合都市計畫變更階段),係依據「水土保持法」及「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經計算比較後取保守值估計需求量體,依規範要求本案滯洪沉砂量體須約1312.7 立方公尺(北側基地 752 立方公尺、南側基地 560.7立方公尺),惟因區外上游集水區面積大,考量緩和對大湖之衝擊,水利工程處(前養工處)曾提出要求本案基地須規劃收納上游集水區之滯洪沉砂量體,並且流量調節須由 10 年降雨頻率流量調至 5 年降雨頻率流量,故本案被要求增加滯洪沉砂量體約12310.3 立方公尺(北側基地11636.6立方公尺、南側基地1580.7-907(東湖聯外山區道路之滯洪沉砂池提供之量體)=673.7立方公尺)。 |
p.54-55 | |
2010/09/28 第三次討論會議
|
陳委員武正: | 2、因現階段規劃之滯洪池體積已遠超過洪水發生時之需求,依常理判斷應有益於當地之防洪與排水,故從生態環境角度視之是有幫助的。 |
p.64 |
水利處: | 1、本案基地屬山坡地範圍,依之前大地工程處的意見是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建議後續討論時亦邀請大地工程處一起參與討論。 2、簡報中所述及「水土保持規劃依據」部分,因「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建議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規。 |
p.66 | |
林兼主任委員建元: |
4、細部計畫部份請先依照現況之使用進行劃設,後續之開發計畫問題納入未來的開發審查。 |
p.68 |
ps.原湖泊量約40,000立方公尺,是指成功路鋪設之前之原始湖泊。(參考資料:這裡)。水源來自整個大湖四周的集水區,最主要是大溝溪流域。(大溝溪集水區面積約340公頃、米粉坑溪集水區約63.2公頃,資料來源:這裡)
所以,水利設計部分主要是
1.慈濟設計之滯洪沉砂量,亦涵蓋計畫區外86.8公頃之集水範圍。規劃書中集水區係以該基地週邊地形及稜線予以劃分,經水利處檢視,係符合要求。
2.依規範所需之滯洪沉砂量體須約1312.7 立方公尺
2.1 北側基地 752 立方公尺
2.2 南側基地 560.7立方公尺
3.經水利工程處建議,增加滯洪沉砂量體約12310.3 立方公尺
3.1.北側基地11636.6立方公尺
3.2南側基地1580.7-907(東湖聯外山區道路之滯洪沉砂池提供之量體)=673.7立方公尺。
4.目前所要求滯洪池為50年頻率的入流量,放流量為 Q25 且不能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
5.北基地周邊住戶淹水主因係目前僅靠原有明溝排水,若未來慈濟增設排洪設施後,情況應會獲致改善。
6.北基地上游最低點高程約14.93m,目前填土高程17.38m,日後設計高程為16.41m,並規劃將逕流由東、西兩側U2.0*1.8(10 年)及 U5.0*2.0(10年)明溝予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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